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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段某某取保候审保证金于法无据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多少

2020年11月26日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yxjjfzls.com/

 陈文彬,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没收段某某取保候审保证金于法无据

  一、案情简介:


  2001年9月13日,段某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2年4月23日,段某某被羁押7个月零10天后,公安机关以;受害人下落不明无法起诉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为由,将对段某某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对段某某予以释放。释放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令段某某的家人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元。2003年4月6日,段某某又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3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以段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为由,决定没收段某某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元。2003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03年6月9日,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指控段某某2003年4月5日的抢劫行为构成犯罪,2003年6月16日,审判机关以被告人段某某2003年4月5日晚实施的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书送达后,检察机关未抗诉,段某某亦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二、争议焦点:


  段某某家人为段某某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元,是否应当被没收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


  1、第56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2、第83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86条有关规定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168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第12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四、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段某某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予以没收。


  理由是:


  段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的行为,不但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且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刑处罚。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第12条规定,段某某亲属为其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予以没收。


  第二种观点认为:段某某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应被没收,而应当予以如数返还。


  理由是:


  一、段某某2003年4月5日晚所实施的抢劫行为,虽然属于;故意犯罪;,但不是;故意重新犯罪;。


  对于段某某2001年9月13日涉嫌抢劫的行为,公安机关是以;受害人下落不明无法起诉;为由,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此后,公安机关就段某某2001年9月13日涉嫌抢劫的行为,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此也没有以犯罪论处。也就是说,段某某2001年9月13日涉嫌抢劫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第12条的内容,没收保证金的前提,必须是;故意重新犯罪;。既要有;故意犯罪;的事实要件,又要有;重新犯罪;的事实要件。二者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满足没收保证金的前提条件。否则,虽然是;故意犯罪;但不是;重新犯罪;;或者说虽然是;重新犯罪;但不是;故意犯罪;,都不能没收保证金。


  二、没收保证金的理由不足。


  从本案;保证金;的内容看,是;取保候审保证金;,责令当事人交纳保证金的目的,在于保证被保证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审理,其中并不包括;取保候审期间不得犯罪;的内容。否则,保证金的内容,就应当更改为;取保候审并不得犯罪保证金;。


  三、没收保证金违反规定的刑罚原则。


  其一、因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而没收保证金,违反罪与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


  本案被告人段某某,2003年4月5日晚实施的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人民法院对其犯罪行为,已经按照的规定进行了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如果公安机关再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岂不是对段某某2003年4月5日晚实施的这一抢劫犯罪行为的重复处罚


  其三


  一、案情简介:


  2001年9月13日,段某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2年4月23日,段某某被羁押7个月零10天后,公安机关以;受害人下落不明无法起诉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为由,将对段某某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对段某某予以释放。释放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令段某某的家人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元。2003年4月6日,段某某又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3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以段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为由,决定没收段某某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元。2003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03年6月9日,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指控段某某2003年4月5日的抢劫行为构成犯罪,2003年6月16日,审判机关以被告人段某某2003年4月5日晚实施的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书送达后,检察机关未抗诉,段某某亦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多少

  取保候审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之一。是法律体谅那些患有重大疾病的犯人的体现。犯人可能只是被剥夺了一些政治权利。只要不是死刑就有活着的权利。所以可以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是要收取一定的保证金的。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多少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多少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新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决定机关在考虑保证金数额的时候,不再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二、交纳的相关注意事项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6、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三、没收保证金的情况


  取保候审规定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侦查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并决定收取保证金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执行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是执行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案件侦查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取保候审保证金唯一的目的。它的性质也就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阻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各项之规定,势必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为此,刑诉法规定了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处理。这是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非常必要的处理措施。对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此是有非常清楚的认识。他自己在从取保候审之日起,都清楚的知道自己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如果还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说明其自愿选择了自己的财产损失及其它法律后果。取保候审作为法律规范,违反了规定,则必须要有制裁,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制裁,我国刑诉法有着非常明确、详细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是否追究刑事,并不影响在取保候审期间对违反取保候审行为的制裁。前面所述,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则在侦查过程中无法尽快地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甚至无法查清其犯罪事实。对刑事诉讼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况且,有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都是需要在取保候审期间予以查清的。而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甚至逃避侦查,对案件事实的查清就存在重大困难。势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


  对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我国刑诉法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对此,司法界对此认识也是一致的。我们对此应不该有所疑异。总而言之,从刑诉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规定来看,对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没收,只是以是否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为条件,并不以其他任何为条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是否没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是否被追究刑事无关。无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为前提。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多少的相关内容。就像一份保证,要是只有口头保证,绝对没有特别大的信用力度;如果是书面保证,会提高一些信用度;在此基础上,如果还加保证金就可以是值得信赖的程度了。




文章来源: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律师: 陈文彬 [汕头]
广东岭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273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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