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犯罪律师一 陈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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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2020年12月4日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yxjjfzls.com/

  陈文彬,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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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益诉讼仍是民事司法中的新生事物,处于萌芽时期。许多人们都不理解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它包括哪些内容,在生活中那些事情属于公益诉讼的管辖。由于许多人对相关知识不了解,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下面给您解释一下公益诉讼到底是什么

一、公益诉讼管辖范围

最高法院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此外,该司法解释称,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二、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法律特征

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根据公益诉讼的管辖相关的知识,给您总结了,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共的利益,他并不是特定的某个人。觉得它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具备相当的可行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

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往往牵扯甚多、十分复杂,我们最好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来进行判决,说到诉讼,很多人都不知道借贷纠纷应该去哪里的法院打官司了。关于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一、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该规定,显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出借人住所地,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当然的管辖权。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1,《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礁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1992年8月12日 司发通〔1992〕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 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       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打官司一定要选对管辖法院,不然法院会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因此,根据我国规定,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为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要是你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文章来源: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律师: 陈文彬 [汕头]
广东岭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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