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犯罪律师一 陈文彬
1390273504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文章列表

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 侦查羁押的期限

2020年12月18日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yxjjfzls.com/

  陈文彬,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或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相关内容。我们知道在羁押期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侦查羁押的期限

  1、根据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综上所述,羁押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是与他人串供以及毁灭证据,但是羁押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辩护律师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理由以及嫌疑人犯罪的经过。以上就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范本;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文章来源: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律师: 陈文彬 [汕头]
广东岭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273504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xjjfzls.com/art/view.asp?id=997780275471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273504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