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彬,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36号
2008625日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条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关于印发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四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
律政策研究室。 1999年9月9日
根据、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贪污案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
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
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
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
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
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人、超过三个月
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
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
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
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受贿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单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
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
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
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
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
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