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犯罪律师一 陈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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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最短的时间 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几点思考

2020年12月22日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yxjjfzls.com/

 陈文彬,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取保候审最短的时间

  我国法律规定,案件发生后,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在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那么取保候审需要提供什么手续取保候审最短的时间是多久取保候审书怎么写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取保候审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1、刑事诉讼法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2、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二、取保候审最短的时间

  最长不超过一年,没有最短的规定。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作出。为了防止长期取保,既不结案,也不侦查、起诉、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取保候审书怎么写

  申请人:刘XX,女,汉族,XX市XX村人,住XX市XX村,联系电话:1391XXXX.


  系犯罪嫌疑人万XX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万XX,男,汉族,XX市XX村人,XX厂XX会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X月X日被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XX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万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于2012年XX月XX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完毕,已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考虑到万XX挪用公款数额较小,无前科,无共犯、认罪态度好,赃款已经全部退还,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申请人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万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取保候审最短的时间;等相关法律知识。当然,如果取保候审届满的话,也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几点思考

  根据我国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然而,公、检、法三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却将此解释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各自采取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从而在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又相应的作出了;受案机关认为对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在前一个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了多长时间,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需要沿用取保候审的,受案后一律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如此操作虽然似乎严格地遵照了法律执行,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导致某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三次,期限36个月的情况,笔者对此感到困惑,提出如下异议和看法: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一般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证据材料较为充分的案件。因此在移送起诉或移送审判时,距犯罪嫌疑人首次被执行取保候审的时间大多都较短,通常只有一、两个月,离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差得很远。在案件的前一个诉讼环节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法定期限远远没有到期,办案期限十分充裕的情况下,重复、反复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在法理上没有令人信服的依据,不利于刑事诉讼的方便、高效、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况且,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原取保候审期限内,再送达两份执行通知书,对公安机关而言其意义何在呢


  我国设立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为了保证公安、司法机关有效地行使司法权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规定其期限为12个月的出发点是为了限制司法机关无期限地对他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累。而目前司法机关的相关解释规定和司法实践似乎更侧重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与全面、公正的司法、执法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是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的,它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保释制度。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释制度是犯罪嫌疑人的一中诉讼权利而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源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差异。我国正值司法改革之际,以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在完善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国内亦有不少学者倡导吸收和借鉴保释制度,尤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中。因此,公、检、法三机关的相关解释不疑为一种立法或曰法制的倒退。


  最后,从法理学角度看,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法律所做的解释不仅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还应当协调一致、合乎情理。那么,在取保候审最长期限如何计算问题上,司法解释违反了这一上位法应为无效。另外同一解释中相关条文不相协调和和情理,如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对移送审判的案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而第二款则规定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作何理解,如果单指在审理阶段,法院又为何要两次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开两张取保候审通知书呢如果包含以前的诉讼阶段则又与第一款相悖。而在第七十四条中对违反刑事诉诉法第五十六规定的,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期限连续计算,那么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发现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违法规定的行为,是没收保证金后连续计算还是以移送审理重新计算呢再有违反规定可以连续计算期限而没有违反的却因诉讼阶段的改变而重复计算,笔者以为于理难以说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三机关各自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的司法解释不妥,建议对此问题可通过对第五十八条加以完善消除歧义或三家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再次联合行动,在符合不仅规定的期限而且符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大原则下出台新的统一的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文章来源: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律师: 陈文彬 [汕头]
广东岭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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