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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事由

2018年11月15日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yxjjfzls.com/
回避的事由。回避制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1、回避对象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所谓近亲属通常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是指案件处理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自身的利益。
3、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所谓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两种关系之外的社会关系,例如师生、同学、亲属、朋友关系等。,其他关系并不一定引起回避后果,只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才构成回避的理由。

文章来源: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律师: 陈文彬 [汕头]
广东岭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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