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犯罪律师一 陈文彬
1390273504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文章列表

自首是可以减少刑期的吗 犯有数罪,自首如何认定

2020年12月3日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yxjjfzls.com/

  陈文彬,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陈文彬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自首是可以减少刑期的吗

自首是可以减少刑期的吗

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没有得到从轻处罚,这是因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处罚。我国刑法对自首规定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要对犯罪后自首的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行为后果极其严重,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若将自首情节放到整个犯罪情节中考察,不足以成为犯罪分子从轻根据的,则不从轻。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犯罪之后投案自首代表犯罪嫌疑人有悔过的意愿,并且如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这几种情况均可以考虑减刑,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所以如果有犯罪案底的人建议去自首免得事后查出来罪加一等。如果在立功减刑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犯有数罪,自首如何认定

一、犯有数罪,自首如何认定

正确定数罪的自首,关键在于判断犯罪人是否如实地交代了所犯数罪,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所犯全部数罪的,应认定为全案均成立自首。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交代所犯全部数罪的一部分,而未交代其中另一部分犯罪的,应分别予以处理:若行为人所犯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其所交代的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代的犯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仅及于如实交代之罪。

若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则应根据犯罪人交代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其中,犯罪人所交代的犯罪与未交;代的犯罪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大致相当的,只应认定所交代之罪成立自首,未交代之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同样仅及于如实交代之罪。犯罪人确实由于主观方面的原因,只如实交代了所犯数罪中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全案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及于所犯全部罪行。

二、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诱骗自己犯罪的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数罪自首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我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质所决定的。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文章来源: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律师: 陈文彬 [汕头]
广东岭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273504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xjjfzls.com/art/view.asp?id=996051995693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273504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