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彬,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陪首、送首,是指;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对陪首、送首的情况,也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实际上是把特殊情况下亲友的自动性视为了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性。将这种情况也视为是;自动投案;,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节省司法资源。这是把握《解释》相关规定的实质。因而;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规定的本质含义,是使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能将其有效地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能将犯罪嫌疑人置于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都应当看作是;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嫌疑人在一审宣判前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但是实践中,亲友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抓获,犯罪嫌疑人也并不拒捕,比较配合。这种情况显然不能算是陪首和送首。但是,对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是一种自动投案。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带领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也没有实质区别。送首是把人送去司法机关,这是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而这一藏匿地点也只有他的亲友知道,亲友如果不带领公安人员去抓,那就可能抓不到。
应当说,亲友的这种行为对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了关键作用,而犯罪嫌疑人本人又不抗拒,比较配合。犯罪嫌疑人亲友协助司法机关的动机,当时可能是出于义愤、大义灭亲、为其创造从轻条件等,一般来说,最终都会归于一种,希望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对自首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动机的种类,亲友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受其动机的影响。因此,亲友积极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应当视作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但是,如果在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时,嫌疑人反抗拒捕,或者挣脱、逃跑、袭警,则不能视作自动归案,这种情况说明其没有主动性、自动性。
但是,如果由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实施抓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情况,一般不宜认定为为;自动投案;。因为从侦查机关的角度来看,从接到线索,到核实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系通过侦查机关自身侦查工作的开展而自然取得的结果,并不属于被告人自动投案,虽然亲属提供线索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破的难度,但并没有达到自动投案所实现的大幅节约司法资源的程度。但是在具体量刑时应当有所考虑。
如果亲友并不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亲友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的目的并不是让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而是为了撇清犯罪嫌疑,则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有部分犯罪人员犯罪了,想着东躲西逃来避开刑事处罚。然而有部分犯罪人员,自己勇于接受刑事处罚,主动投案自首。那么在自首时候,怎样才算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下面快车告诉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怎样才算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除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外,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特殊的要求,即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怎么处理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怎么处理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