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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有哪些不同的观点 绑架罪主犯自首怎么量刑

2020年12月25日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yxjjfzls.com/

  陈文彬,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肇事罪自首有哪些不同的观点

交通肇事罪自首的不同观点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目前,刑法学界通说认为自首的认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严格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二要件认定。如果再以三要件认定自首,无法律依据。”至于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自首,主要有以下不同的观点:

1、否定论

该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存在自首。理由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一些交通法规中,都规定有员肇事后要主动报案、保护好现场、抢救被害人等特别要求。因而在事实上,大多数肇事者都是遵照规定主动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抢救被害人的,毋须公安部门追捕归案。这是法律对肇事者规定的特别义务。履行了这种义务,只是做了他们应做的事,不能被认定为是自首予以从宽处理。

否定的观点目前已很少有人主张,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中是存在自首的。

2、肯*论

该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一样,也可以成立自首。但因交通肇事罪在立法上分为三个刑档,所以在肯*论中对于自首存在的范围,又有不同认识:

、广义说

该观点认为,只要肇事者不是在肇事后企图脱逃被公安机关等抓获或被群众扭送有关机关,而是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人员报案听候处理的,就应认定为自首,予以从宽处理。至于那些在肇事后畏罪潜逃,后又悔悟或出于其他动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并接受审判的,同样应认定为自首。只因自首自觉程度不同,前一种情况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大于后者。自首存在于交通肇事的各个阶段,肇事后逃逸自动投案自然构成自首,而交通肇事后积极进行抢救并向有关机关投案,也应当认为构成自首。

、狭义说

该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特殊的过失犯罪,自首一般只存在于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中;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在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之前,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

、折衷说

该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有两种:一种是交通肇事逃跑后又自动归案的自首;另一种是肇事后能逃跑而不逃跑的自首。逃跑后又自动归案的自首是一般情形,能逃跑而不逃跑的自首是例外。能逃跑而不逃跑的是指肇事发生在夜间或郊野偏僻之处,除了被害人之外别无他人发现,而且肇事者本人没有受伤,肇事车辆完好无损。此种情形,实实在在反映出肇事者真诚悔罪的诚意,因此应该认定为自首。

这三种观点对于交通后又自动归案的自首都没有异议。不同之处在于,狭义说和折中说都认为,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的,一般不成立自首。

绑架罪主犯自首怎么量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主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绑架罪主犯自首会根据主犯的犯罪情节进行减轻处罚,具体判多少年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只能得出结果。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能力的人,均可构成①。我们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绑架是犯法的行为,提醒大家不要为了一点利益而绑架。一旦绑架要及时自首,才能从轻处罚。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文章来源: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律师: 陈文彬 [汕头]
广东岭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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