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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跑被警察找到后承认肇事是否构成自首 挪用资金自首会刑拘吗

2020年12月29日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yxjjfzls.com/

  陈文彬,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肇事逃跑被警察找到后承认肇事是否构成自首

一、交通肇事逃跑被警察找到后承认肇事

黄某驾驶一辆白色仪征车由东向西行驶在本市城北仙来大道,途经七家山路口时,将行走在人行横道线上的张某某当场撞死。肇事后,黄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于当晚将车开到汽车修配厂,把拆下的零件隐匿起来,后离开修配厂。当公安人员查找到该修配厂,确认该白色仪征车为肇事车后,通过修理人员打电话给黄某,黄某知道公安人员已在修配厂,而自动前去接受处理,并承认自己开的车出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交通事故全部。案发后,黄某及有关单位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3.5万元。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本文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其理由是: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在逃逸后不久,知道公安人员找到了他停在修配厂的车子,当修配厂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他,要他去时,他自动前去接受处理,并承认是自己开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第2目“犯罪逃跑后,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同时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如何理解自动投案。《解释》对“标准自动投案”的理解是要求犯罪分子“自动”和“亲自到”有关机关投案。笔者认为,“自动投案”应包括两层涵义:第一层涵义是指投案必须是犯罪人的自觉行为。主观上犯罪人必须是在自己意志支配下投案的,是其意志主动选择的结果。客观上犯罪分子必须是在犯罪后到被司法机关实际控制之前投案。第二层涵义是指犯罪人必须向一定机关自动投案,并主动将自己置身于所投向的司法机关的控制和支配之下。它强调的是“自觉”和“自愿受控制”。

设立自首制度的意旨是什么。对自首者从宽处罚,是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基本原则,它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人员犯罪后自动投案,改过自新,不致隐匿在社会上继续犯罪,分化瓦解各种共同犯罪,对于刑事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和迅速审判,节约司法成本,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此,对认定自首应采取较为宽容的标准,使其有利于实现自首制度目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交通肇事逃逸后,明知公安人员在修配厂,而当修配厂工作人员打电话要他去时,他自动前去接受处理,并承认是自已开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自愿将自己置身于公安机关的控制和支配之下,其行为是自觉的。为此,应认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挪用资金自首会刑拘吗

挪用资金自首会刑拘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自首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先行拘留的,由公安机关移送到看守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自首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先行拘留的,由公安机关移送到看守所。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律师: 陈文彬 [汕头]
广东岭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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