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犯罪律师一 陈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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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之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分析

2021年1月7日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yxjjfzls.com/

 陈文彬,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保险诈骗罪之案例分析

分歧意见


意见一:根据《刑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又构成其他犯罪,应该数罪并罚。本案中李某的放火行为是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因此李某构成保险诈骗罪与放火罪,应该数罪并罚。




意见二:本案中,李某仅构成放火罪,不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李某放火后在现场即被控制,还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因此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李某成立放火罪,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合议庭讨论后认定,李某构成放火罪,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罪名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律师评析


1、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具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故其实施了放火行为,客观上李某仅实施了放火行为,并未能够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因此应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而考量本案,仅仅放火行为是否能骗取保险金呢因保险公司不会主动理赔,也就是说仅仅放火造成损失,并不会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所以可以认定仅仅放火行为不是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既然李某未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因此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2、构成本罪,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但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


3、“虚构保险标的”的认定,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标的为人的身体和寿命,财产保险的标的为财产及利益。因此如果投保人虚构身体健康、年龄、疾病等的,以及投保人虚构财产及利益的数额的,均属于虚构保险标的。因此,“恶意复保险”与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的,均构成本罪。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分析



如果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的话,那么就会构成防卫过当。一般会根据防卫过当的实际情况,对行为人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往往都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今天,我们就具体来说一说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内容吧。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以为,在探讨其罪过形式前,首先必须明确防卫过当的“故意”问题,即那些被认定为是防卫过当的,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的故意,是不是犯罪故意这对于正确认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至关重要。


对防卫过当的“故意”的理解


刑法上的“故意”与一般意义上的“故意”不同,一般意义上的“故意”是指“有意识地”,我们可以说正当防卫都是“故意”的,但正当防卫的“故意”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犯罪故意具有两个因素:一是认识因素,包括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认识;二是意志因素,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情况下,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是以行为人危害社会的意识为本质的,因此具有否定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的评价。”我们知道,防卫行为是在一定的防卫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防卫人的心理状态的确是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而希望给其造成损害。显然,防卫人实行防卫的故意,主观上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意识,并非犯罪的故意。因此,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不是故意,因为防卫人仅有防卫的故意,而非犯罪的故意。


笔者认为,不能把防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而希望造成其重大损害,作为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的内容,因为,防卫人要想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恐怕就是需要造成不法侵害人伤或者亡的结果,剥夺他的侵犯能力,否则无法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也就是说,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是正当防卫的应有之意,在这种心理状态中,并不包含防卫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认识,主观上不具有恶性。因此,对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的界定不能按照防卫人对防卫结果是出于故意而认定为故意犯罪。司法实践中,在确定罪名的时候,都是根据防卫人对具体损害结果的故意过失来认定,由此大都定为故意犯罪,就是把防卫的心理状态当作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因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之我见


从防卫过当的故意来看,本文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能是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可能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也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在防卫中,防卫人明知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会发生重大损害并希望或放任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但故意不可能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时,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认识到自己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等损害,是法律所允许的;既然如此,就难以认定防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行为人以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或其他结果作为自己的行为目的,那他的防卫意图就是不正当的”[9].也就是说,在防卫过程中,行为人不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制止不法侵害,而是为了达到某种加害目的,那么,就不能认为这一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更谈不上是防卫过当了。也就是说,防卫过当人只能具有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损害侵害人利益的故意,而不能借防卫之名,心存犯罪故意,否则他的行为就有悖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故意犯罪。


其次,“在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如果认为防卫过当可以出于故意,就面临着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即对假想防卫过当应如何处理因为依据通说,假想防卫时,要么仅成立过失犯罪,要么属于意外事件;但假想防卫也存在过当问题,即本来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却误认为存在而实施防卫行为,但即使所误想的侵害是真实的侵害,行为人的防卫也过当了;如果说防卫过当可以是故意,则对假想防卫过当难以确定罪过形式”.与假想防卫相比较,我们发现更多的是将防卫过当定为故意犯罪。对于假想防卫,不定故意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已是定论。假想防卫是对方没有不法侵害,假想对方有不法侵害而进行了所谓的防卫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这种情况一般被认为是具有过失。而防卫过当则是具备了防卫的条件,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只是防卫结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却反而成了犯罪故意。无论是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都要小于假想防卫,却被定为故意犯罪,显然不符合情理。


再次,有学者提出“防卫过当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理由是防卫人制止了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之后,出于报复、教训、惩罚不法侵害人的目的,仍然继续加害不法侵害人,这种心理就是直接故意”.如果认为防卫过当可能是由直接故意引起的,那么就否定了防卫过当具有防卫的前提,而且还必须承认其主观上具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根本不具有防卫的性质。所以,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对于不法侵害终止以后,继续加害不法侵害人的情形,如:已经将正在行窃的小偷打昏,为了解气,继续击打,直至将其当场打死。这种情况下,就已经不再是防卫,而是事后加害,构成故意犯罪,不属于防卫过当。


“主观上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意识,只是在紧急情况下杀了人,行为人认为这就是防卫的需要,没想到后来评价当事人的防卫情形,认为他当时不该开枪,鸣枪将对方镇住就足够了,或者当时击伤对方就可以了,但当时开枪把对方打死了。他当时就认为是需要的,这就排除了他的犯罪故意。”而不能认定为是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所谓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为了防卫的目的和动机服务的观点,恰恰也说明了其行为的本质在于防卫。


最后,有学者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但有可能是间接故意。“防卫人为了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对已经认识到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抱着放任的态度。”


上述内容就是对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详细分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关于防卫过当,往往是根据具体涉嫌的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更多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如防卫过当怎么处罚等等,你都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防卫过当致人残疾怎么判


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判几年


我国法律中有防卫过当罪吗





文章来源: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律师: 陈文彬 [汕头]
广东岭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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